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南京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563814307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华都豪庭1栋A212-1栋A21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9
(2026)赣0734民初12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邝**
寻乌县人民法院
2
2026-06-16
(2026)赣0730民初1732号
相邻关系纠纷
宁都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1
(2025)赣0730民初4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1
(2025)赣0730民初1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0
(2025)赣0730民初1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6
2024-12-17
(2024)赣0734民初17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邝**
寻乌县人民法院
7
2024-12-09
(2024)赣0730民初40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8
2024-12-09
(2024)赣0730民初40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宁都县人民法院
9
2024-12-04
(2024)赣0730民初40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10
2022-08-02
(2022)赣0730民初26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戴**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2-25
(2025)赣0730民初413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01
2025-03-17
(2025)赣0730民初159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30
2024-12-17
(2024)赣0734民初17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18
2023-01-04
(2023)赣0730民初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18
2022-04-22
(2021)赣0730民初9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2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10-18
2022-09-27
(2022)赣0730民初26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18
2022-09-27
(2022)赣0730民初26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18
2022-09-27
(2022)赣0730民初26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0-18
2022-08-02
(2022)赣0730民初28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0-18
2022-07-29
(2022)赣0730民初26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2025年期间以1元/度的标准向东方丽都A区小区居民收取地下室车库杂物间转供电电费68885元,高于实际购电单价0.62元/度,多收取0.38元/度服务费,合计多收取26176.3元;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字[2022]472 号)第一条第二款“(二)合理弥补公用部分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没有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来源的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线损加价最高不超过购电价格的10%,具体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的规定,地下室车库杂物间转供电属于公用设施,线损电费由物业费或场地租金分摊,因此在此转供电环节中不存在线损加价。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取东方丽都A区小区居民地下室车库杂物间转供电电费计26176.3元。
1.责令退还多收价款26176.3元(未退还将予以没收);2.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人民币5235.26元,上缴国库。
5235.26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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