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顺顺来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丽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403MAD0T5WJ1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75号之1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县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后,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 75 号之 1
房屋从事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2026 年 6 月 1 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深圳市顺网
精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胜祥与当事人的投资人
(股东)之一陈顺达(与法定代表人钟丽敏夫妻关系),通过微
信(wx279016200(A000 梅州顺顺)聊天后商定,向当事人购
进 2350 件“怡宝”饮用纯净水进行销售(规格型号:555ml,
24 瓶/件,生产批次:20260404065836BW2 )。2026 年 6 月 2
日,当事人向位于湖南的朋友唐新国通过微售聊天后确定,
以 17 元/件的购进价格,向唐新国购进上述批次规格的“怡
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合计购进总货款:39950 元)后,
同日,再通过雇请物流货运,由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直接发
货销售至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 20.5
元/件,合计获得销售总货款 48175 元。
三、当事人向唐新国购进后并销售给深圳市顺网精英科
技有限公司的“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的外包装上
和瓶身包装上标注委托: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及
中文字图样和
法文字样的注册商标。
四、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7 年 8 月
2 日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了
(注册证号:第 1789131 号,第 32 类)及
法文字样(注
册证号:第 1794139 号,第 32 类)的《商标注册证》。上述
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五、2026 年 6 月 12 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
司发现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上述批次规
格“怡宝”饮用纯净水属于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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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名、厂址的产品,要求其停止销售,并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投诉举报。同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顺网精英科
技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并现场查扣侵权的上述同一批次的
“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1600 件。
经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深圳市顺网精
英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标贴
、
标识的饮用纯
净 水 ( 555ml , 24 瓶 /箱 /膜 装 , 1600 件 , 生 产 批 次 :
20260404065836BW2)不是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生产、销售,是属于侵犯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
司该注册商标
、
、厂名、厂址的产品,侵犯其注
册商标专用权。
六、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实,深圳市顺
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由当事人 2026 年 6 月 2 日提供销售。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止,现场共查获涉案侵权产品 1600 件,其余已销售完毕。
2026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对我局
发送协助查函,查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怡宝”饮用纯净
水相关经营事实,并 2026 年 7 月 3 日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线索移送我局。
七、2026 年 6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梅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梅位于梅州市
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 75 号之 1 房屋的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当事人对销售至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宝”饮用纯净水行为予以确认。至目
前,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怡宝”饮用纯净水的注册商标证
明、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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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据当事人陈述确认:当事人只累计一次于 2026 年 6 月 2
日从唐新国处购进了共 2350 箱,侵权的“怡宝”饮用纯净水
后,再直接销售给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经营
额为 48175 元。
八、执法人员 2026 年 6 月 30 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一楼仓库内有一台电动叉车
(规格型号:CPD20H
整机编号:B1AC00128
生产厂商: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搬运货物,处于使用作业状态。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等材料。
据当事人陈述确认:该电动叉车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从他
人手中,以 36000 元/台的价格购进的二手叉车,购进后未申
请办理使
一、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
人民币 72200 元整;
二、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罚款
人民币 30000 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 102200 元整,
上缴国库。
102200.00元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