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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顺顺来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丽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403MAD0T5WJ1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75号之1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县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后,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 75 号之 1 房屋从事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2026 年 6 月 1 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深圳市顺网 精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胜祥与当事人的投资人 (股东)之一陈顺达(与法定代表人钟丽敏夫妻关系),通过微 信(wx279016200(A000 梅州顺顺)聊天后商定,向当事人购 进 2350 件“怡宝”饮用纯净水进行销售(规格型号:555ml, 24 瓶/件,生产批次:20260404065836BW2 )。2026 年 6 月 2 日,当事人向位于湖南的朋友唐新国通过微售聊天后确定, 以 17 元/件的购进价格,向唐新国购进上述批次规格的“怡 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合计购进总货款:39950 元)后, 同日,再通过雇请物流货运,由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直接发 货销售至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 20.5 元/件,合计获得销售总货款 48175 元。 三、当事人向唐新国购进后并销售给深圳市顺网精英科 技有限公司的“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的外包装上 和瓶身包装上标注委托: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及 中文字图样和 法文字样的注册商标。 四、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7 年 8 月 2 日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了 (注册证号:第 1789131 号,第 32 类)及 法文字样(注 册证号:第 1794139 号,第 32 类)的《商标注册证》。上述 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五、2026 年 6 月 12 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 司发现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上述批次规 格“怡宝”饮用纯净水属于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 、 第 3 页 共 9 页 、厂名、厂址的产品,要求其停止销售,并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投诉举报。同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深圳市顺网精英科 技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并现场查扣侵权的上述同一批次的 “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1600 件。 经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深圳市顺网精 英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标贴 、 标识的饮用纯 净 水 ( 555ml , 24 瓶 /箱 /膜 装 , 1600 件 , 生 产 批 次 : 20260404065836BW2)不是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授权生产、销售,是属于侵犯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 司该注册商标 、 、厂名、厂址的产品,侵犯其注 册商标专用权。 六、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实,深圳市顺 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怡宝”饮用纯净水共 2350 件,由当事人 2026 年 6 月 2 日提供销售。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止,现场共查获涉案侵权产品 1600 件,其余已销售完毕。 2026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对我局 发送协助查函,查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怡宝”饮用纯净 水相关经营事实,并 2026 年 7 月 3 日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线索移送我局。 七、2026 年 6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梅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梅位于梅州市 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猫义坑 75 号之 1 房屋的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当事人对销售至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宝”饮用纯净水行为予以确认。至目 前,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怡宝”饮用纯净水的注册商标证 明、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 第 4 页 共 9 页 料。 据当事人陈述确认:当事人只累计一次于 2026 年 6 月 2 日从唐新国处购进了共 2350 箱,侵权的“怡宝”饮用纯净水 后,再直接销售给深圳市顺网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合计经营 额为 48175 元。 八、执法人员 2026 年 6 月 30 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一楼仓库内有一台电动叉车 (规格型号:CPD20H 整机编号:B1AC00128 生产厂商: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搬运货物,处于使用作业状态。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等材料。 据当事人陈述确认:该电动叉车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从他 人手中,以 36000 元/台的价格购进的二手叉车,购进后未申 请办理使
一、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 人民币 72200 元整; 二、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罚款 人民币 30000 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 102200 元整, 上缴国库。
102200.00元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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