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伍壹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厂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69MER12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盛道一号永旺梦乐城二楼2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3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卫公罚20260003号
天津伍壹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26年4月14日,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3、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天津伍壹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自2018年4月至2026年4月14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对公共场所未经卫生许可擅自营业的处罚”的裁量情节及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2、自2018年4月至2026年4月14日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及不符合用具卫生规定的处罚”的裁量情节及基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3、自2018年4月至2026年4月14日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照《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的裁量情节及基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三项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