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淮河镇世纪莲花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梨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EUTBD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淮河镇龙凤街4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52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进口“绵羊带臀腿”是2025年3月份时候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一家店铺购进的,具体是哪一家店铺不记得了,购进时没有索要该进口“绵羊带臀腿”的海关报关手续和检疫合格证明,总共购进了1袋,购进单价是600元/袋,由于进货价格太贵没人买,一直放着没有定价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进口“绵羊带臀腿”1袋;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