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洞氮胡记羊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建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8MACFYRT73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66号鹤城花园一期小区8#楼一层3、4、5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资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资溪县洞氮胡记羊肉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以抖音直播的方式销售冷食类食品,据当事人经营者现场陈述,以上产品均在该店后厨制作。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冷荤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查,制作单位未设置冷食操作专间,且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售卖产品时未加防尘防蝇盖等问题。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送达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仍存在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同日,我局予以立案。5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月28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资溪县洞氮胡记羊肉馆办理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经营者)徐建红,经营地址为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66号鹤城花园一期小区8#楼一层3、4、5号店面。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由于餐饮服务经营情况惨淡,营收不足,故当事人从2026年4月23日开始于该经营店铺后厨加工制售凉拌豆角、黄瓜、茄子、花甲、海螺、鸡脚、海带等产品,当事人经营者通过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吸引消费者线下购买。但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开始加工制售上述冷食类凉菜菜品,至2026年5月12日停止销售,期中停业1天,总经营日期为19天。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加工制售冷食类凉菜每日营业额约为350元,总营业额约为6650元;毛利润约为20%,故每天净利润约为70元,总获利金额约为1330元。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仍在开展餐饮服务与酒水饮料销售,且未制作相应销售台账,故执法人员无法明确统计得到当事人制售冷食类凉菜所产生营业额具体数目。
另查,当事人未设置冷食操作专间,也无配套独立消毒设备,只购买了冷食专用加工器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台直接进行加工制作冷食类凉菜操作,且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售卖产品时未加防尘防蝇盖等问题,加工制售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身份;
2.当事人法人(经营者)徐建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徐建红的身份;
3.《现场笔录》(2026年4月27日)一份,现场照片2张,抖音平台直播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2026年5月21日)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过程及销售金额;
5.当事人2026年5月12日现场照片2张,2026年5月8日抖音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在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6.立案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7.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