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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张之记早餐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A2YU45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古龙镇信用社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6〕67号
2026年6月29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肇源县张之记早餐店(经营者:王海丽)经营场所内门口处摆放的5瓶“哈尔滨啤酒原酿”(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于2026年6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7月1日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肇源县张之记早餐店的经营者王海丽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营者承认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6年7月6日结束本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份从肇源县新站镇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哈尔滨啤酒原酿”(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1箱12瓶,进价3元每瓶,售价5元,12瓶进货金额36元。购进时当事人索取了购货凭证,但现已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预包装食品“哈尔滨啤酒原酿”5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6月29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肇源县张之记早餐店(经营者:王海丽)经营的5瓶“哈尔滨啤酒原酿”(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已超过保质期,为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食品合法资质情况; 证据3.王海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5.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6.“哈尔滨啤酒原酿”照片4张, 证明涉案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情况; 证据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共 3 页,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出证人进行确认无误。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的通知》(黑市监规〔2026〕1号)“九食品安全,序号15,减轻处罚适用条件:6.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肇源县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6(试行)》序号11减轻处罚的有关之规定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情况]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5瓶“哈尔滨啤酒原酿”(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 2.罚款一千元(1000元)。
1000.00元
-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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