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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忠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MA0HEWFR2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潞城市微子镇郝家沟旧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5
(2019)晋04民终2662号
合同纠纷
张**,张**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委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9-10
(2019)晋0406民初423号
合同纠纷
张**,张**
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4
2019-10-22
(2019)晋0406民初423号
合同纠纷
张**、张**与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12-09
(2019)晋04民终2662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张**、张**与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1827.52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1
2018-07-27
(2018)晋0481民初4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城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开采。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在其公司地面矸选设备筛分间1楼安装并使用三台过滤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7033528202401114、217033528202401115、217033528202401116,容器类别均为I类,制造日期均为2024年4日,设计压力均为1.05MPa,设计温度均为100℃,工作介质均为空气,制造单位为申江压力容器(宁波)有限公司)、一台高效除油器(设备代码为217037q83202404434,容器类别均为I类,制造日期均为2024年6日,设计压力均为1.0MPa,设计温度均为100℃,工作介质均为空气,制造单位为青岛三力合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特种设备。由于上述四台设备容积小,当事人认为是简单式压力容器无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相关出厂资料也未及时存档。在本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在收集整理上述四台压力容器的出厂资料时延误了办理时间,未在限期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整。
40000.00元
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晋(潞城)煤安罚﹝2026﹞5号
2026年6月20日,潞城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监股收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基本信息中的近5年财政经营情况,发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2024年全年原煤产量67.94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10%。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2024年全年原煤产量67.94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10%。经核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日报表,2024年原煤产量为70.469万吨。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
1250000.00元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24
3
晋(潞城)煤安罚﹝2026﹞6号
2026年6月20日,潞城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监股收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基本信息中的近5年财政经营情况,发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2025年全年原煤产量72.24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10%。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2025年全年原煤产量72.24万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10%。经核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微子镇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日报表,2025年原煤产量为72.5159万吨。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
1750000.00元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24
4
晋(潞城)煤安罚﹝2026﹞2号
1.北翼轨道大巷下坡段安装的全断面喷雾接口无U型卡,喷雾无水。2.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V段与15109运巷交叉口顶板离层仪失修。3.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IV段皮带机头旋转部位无警示牌。4.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V段40T溜机头防护罩不能覆盖整个机头。
1.北翼轨道大巷下坡段安装的全断面喷雾接口无U型卡,喷雾无水。2.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V段与15109运巷交叉口顶板离层仪失修。3.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IV段皮带机头旋转部位无警示牌。4.一采区西集中运输巷V段40T溜机头防护罩不能覆盖整个机头。以上事实违反了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110000.00元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