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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乌当肖记酸菜腊肉豆米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GM5W3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富康路金僖苑A栋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开始销售凉菜,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只在美团店铺内显示近两个月的凉菜销售情况,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了2份凉拌大葱,1份酸菜折儿根,1份青椒皮蛋,未销售凉拌花生,销售单价均为15元/份,总共销售额60元。大葱的采购价格是10元/kg,1份凉拌大葱放有50g大葱,折耳根14元/kg,1份酸菜折儿根里有200g折耳根,皮蛋1.5元/个,1份青椒皮蛋里有3个皮蛋,当事人提供了采购记录。违法所得为51.7元,货值金额60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经营凉菜。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7元;
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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