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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兴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6HJF0H7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东门桐梓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2月15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是“龙曜东方”小区A区(A1-A7)电梯的使用单位,该小区在用电梯16台,其中A1-A4共8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于2026年4月1日当事人正式撤出A1-A4的所有物业服务工作;A5-A7共8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2025年9月17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2025年9月24日已支付检验费用。检验机构到现场开展检验过,但由于电梯达不到检验条件,检验机构中止检验。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下次检验日期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16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发后,在依法未进行查封期间,当事人采取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安排人员每天对电梯进行4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基本违法及对电梯存在其他客观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的原因,依法未进行查封的事实。 2、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龙市监特令〔2026〕第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嫌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3、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鉴于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1640.00元)上缴国库。
1164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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