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董补女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补女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D17QXHX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国通物流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6〕159号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店时,发现进门货架摆放的6支“玉米热狗肠”(肉制品)已过保质期。该产品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 2026年2月6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 40g。经查,当事人于 2026年4月1日从内蒙古众承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该款热狗肠1袋共8支,购进单价1.5元/支,总进价12元,售价 2元/支。据当事人陈述,该批商品并未对外销售,其中2支被当事人自行食用,但无法提供其自行食用的相关佐证,余下6支放置货架待售直至被查获。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购进票据、台账、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但其进货台账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善,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呼回市监责改[2026]841号),要求其限期责改。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