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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壹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展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M0K6D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文治街武昌府二期5号商业栋4层4-011C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59号
经查明,202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2-0413号),要求当事人提供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当事人店内监控视频文件。当事人称,因其调阅门店监控视频文件需向“新极膳”品牌总部提交内部审批,其审批流转时间导致3月1日至4月13日期间监控视频文件被覆盖,无法提供。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局提供了其店内生/冷食专间自2026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部分用餐时段的监控视频。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确认当事人存在回收食品二次出餐的行为。当事人称,举报视频中厨师的行为,系将消费者未食用完的食材单独集中收纳,以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该部分食材称重盘点,精准核算每日食材废损成本。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回收食品二次出餐、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视频显示,当事人店内专间加工制作人员未佩戴口罩。 2026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生/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内,冷冻设施(冰柜)内存放有带有纸质包装盒的冻虾;冷藏设施(冷藏柜)内存放有带有纸质外包装盒的蓝莓;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纸盒标示“高端麒麟”的西瓜。在未进行供餐出餐的情况下,当事人生/冷食专间的食品传递窗口保持常开状态,未及时关闭。生/冷食专间门口排水管未用篦子封闭管口。本局于现场检查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6〕464号),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店内专间加工制作人员有佩戴口罩。当事人已对举报视频中反映的专间加工制作人员未佩戴口罩行为进行整改。 2026年6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生/冷食专间内,冷藏设施(冷藏柜)内仍存放有带有纸质外包装盒的蓝莓;货架上摆放有纸质外包装箱标示“墨鱼黑色樱花杯”的餐具、标示“乐事无限薯片醇香原味”、“脆皮巧克力雪糕筒”的预包装食品。在未进行供餐出餐的情况下,生/冷食专间的食品传递窗口仍保持常开状态,未及时关闭。生/冷食专间门口排水管仍未用篦子封闭管口。 2026年6月25日,当事人已针对上述不规范行为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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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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