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河东宇兴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擎亮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D53AC21X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嘉华里7号楼1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626号
经查,当事人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2MAD53AC21X),诊疗科目为口腔科,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阿替卡因 肾上腺素注射液”为当事人日常经营过程中治疗牙齿手术过程中使用,根据患者情况每人使用1支到2支不等。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将8支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提供给天津河西区永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因二者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当事人并未收取费用。虽未收取费用,但当事人的行为事实上造成当事人处的药品流入到其他诊所使用,应当认定为经营药品之行为。 当事人承认共购进两个批次涉案药品,进价380元/盒,第一批1盒50支,第二批次2盒100支。该药品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共3盒药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药品经营相关资质,且已经无法与该业务员取得联系,故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查明的货值金额1140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验收制度,亦未建立储存、养护制度,当事人经营处无购进、储存、养护记录,本案对其他药品批次购进及使用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1.罚款7000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阿替卡因 肾上腺素注射液”21支。
7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