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坤 | 注册资本:803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315849519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江县进德镇进德村委、四连村委(柳江县进德镇长乐物流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4
(2024)桂0206民初2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胡**,成**,武**,成**,文水县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1
(2023)渝0233民初1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3
2022-08-08
(2022)桂0206民初2346号
劳动争议
韦**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08-12
(2021)黔0325民初2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道真自治县晟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02-23
(2021)桂0206民初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21-06-11
(2021)桂0206民申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28
2021-09-03
(2021)黔0325民初2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道真自治县晟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2
2015-08-19
(2015)江民初字第1415-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柳江县鑫恒晶木业有限公司与郑**、运城市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2
2015-08-19
(2015)江民初字第1415-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柳江县鑫恒晶木业有限公司与郑**、运城市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1-05
2017-11-03
(2017)桂02民终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27
2017-05-17
(2017)桂0221民初1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20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7号
现查明2026年7月6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柳江县进德镇进德村委、四连村委(柳江县进德镇长乐物流园区)的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2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柳江消即字〔2026〕第0160号、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6年7月6日,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柳江县进德镇进德村委、四连村委(柳江县进德镇长乐物流园区)的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20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柳江消即字〔2026〕第0160号、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3条之规定,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有2类,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现决定给予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消防救援局
2026-07-31
2
柳市监处罚〔2026〕7号
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3月19日和2025年8月16日生产2个批次的建筑模板共1530张(规格型号为:1220㎜×2440㎜×13㎜),以61元/张的价格销售给临湘市五里玉梅建筑用品经营部,2025年9 月9日湖南省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规格型号的建筑模板进行抽检检验,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5)第4313号]结果显示,经检验,该规格型号的建筑模板静曲强度和浸渍剥离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7656-2018《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抽查产品抽样基数为250张,销售价格61元/张,销售成本60.4元/张,涉案货值金额为税前152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对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临市监移字〔2026〕4号)的附件证据材料9张和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补充案件事实证据的函》的复函附件证据材料9张均表示认可,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建筑模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9850元;3.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
1985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