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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伦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4719171054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东区新获快速路与安王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9
(2025)粤1202综治调29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刘**
河南华伦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获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将自行编辑整理好的广告资料上传至公司官方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发布广告内容使用:“产值超亿元”、“荣获河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出口欧洲”的相关广告宣传语。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值超亿元”、“出口欧洲”商品销售状况证明材料,系虚假广告宣传。该公司提供了商翼网络续费协议书和电子发票复印件,显示广告服务费用为1580/年,商翼网络续费协议书和电子发票开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截止2026年5月18日案发,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零5天,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81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构成了发布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724002026051835451259)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的事实。 4、2026年5月1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陪同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该公司网站涉案网页查看并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6年5月19日《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5月19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通知当事人携带有关材料来城关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6、《投诉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于举报单反应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整改的事实。 7、涉案网站违法广告页面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网页违法行为,并将其截图固定证据的事实。 8、2026年5月2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公司官网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9、《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能提供该获奖证明的事实。 10、商翼网络服务续费协议书复印件及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的事实。 11、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12、涉案网站整改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3、2025年8月5日,获市监处罚[2025]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事实。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元)
3700.00元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