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安市茂翔白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茂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7BPQQ1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团结街沿河委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03号
当事人称该款白酒于2024年3月10日在其集安市茂翔白酒厂内生产,生产后装于不锈钢罐中储存待售,该批白酒无生产记录,现场检查时将罐内剩余白酒全部导出装入白色桶中称重,该批剩余的白酒净重为138.778kg,即277.556斤。当事人称该款白酒甲醇含量高可能因为加工流程中冷却器型号较大,流酒温度低导致甲醇挥发不干净,可以通过工艺改进使甲醇达到合格标准,该款白酒原料为高粱、酒曲、辅料稻壳,无其他添加剂,原料和辅料均于2023年购进。当事人仅提供了原材料供货商的微信账号,未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交易记录。该款白酒于2024年10月11日销售给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用于抽样检验,销售数量为2升,重量为4斤,因抽样购买数量较少,当事人将销售价格定为120元,当事人称该批白酒因酒精度数较高,无其他顾客购买,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给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收据,无其他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故将现场实际发现并扣押的该批白酒和有证据证明其已销售的该批白酒作为货值计算,本案中货值金额为:待售的抽样检验同批次高粱酒(白酒)277.556斤,价格10 元/斤,货值金额2,775.56元;已售出的抽样检验同批次高粱酒(白酒)4斤,价格30 元/斤,货值金额120.0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2,895.56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0.00元。
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于现场发现存储白酒的不锈钢罐,罐子中发现与抽检当日同批次的高粱酒,当事人将该高粱酒导出装入6个白色桶中,合计净重为:138.778kg,已扣押,现场未发现甲醇,发现手写的价格单。当事人称该款白酒于2024年3月10日生产,装于不锈钢罐中储存待售,无生产记录,当事人口述其生产了约400-500斤,剩余白酒净重为138.778kg,即277.556斤。当事人称甲醇含量高可能生产工艺存在缺陷,该款白酒无其他添加剂,原料和辅料均于2023年购进,未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交易记录。该款白酒销售数量为2升,重量为4斤,销售价格为120元,当事人称该批白酒无其他顾客购买,当事人提供了销售收据,无其他销售记录。本案中货值金额为:待售的高粱酒277.556斤,价格10 元/斤,货值金额2,775.56元;已售出4斤,价格30 元/斤,货值金额120.0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2,895.56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32。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集安市茂翔白酒厂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2,895.56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0.00元。当事人所生产白酒仅销售给抽检人员,未流通到市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我局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经营白酒的投诉和举报,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高粱酒(白酒)277.556斤;3.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65,000.00元,合计罚没款65,120.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