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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顶(河南)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生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LHC024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1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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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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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131号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2、罚款10710元。
1071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新市监〔2024〕131号
当事人:宜顶(河南)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HC024L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郑生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18403677本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依法于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生产“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51件,规格为每箱180g×30袋,成本每件65元,成本共计3315元。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以每件70元的价格,将上述51件“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全部售出,得款3570元。 2024年6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昆明市晋宁区瑞兴源超市销售的销售的上述批次的“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进行监督抽检,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6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No:CJ20240603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苋菜红实测值:0.0175g/kg,亮蓝实测值:0.0028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确认涉案不合格批次“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为其生产的产品,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启动召回,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2件(每件30袋)。 经调查,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向保定隆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采购200件紫薯蓉(规格每件1×3×5Kg,生产批号2024.04.25),查验并留存了对应批次紫薯蓉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项目。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的紫薯蓉和其他配料,生产“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当事人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载明的出厂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 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使用的紫薯蓉,苋菜红实测值:0.129g/kg,亮蓝实测值:0.0216g/kg。通过计算,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中,苋菜红含量应当为0.0171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175g/kg;亮蓝含量应当为0.00256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0281g/kg,上述情况不符合GB2760-2014《食�
经调查,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向保定隆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采购200件紫薯蓉(规格每件1×3×5Kg,生产批号2024.04.25),查验并留存了对应批次紫薯蓉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项目。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的紫薯蓉和其他配料,生产“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当事人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载明的出厂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使用的紫薯蓉,苋菜红实测值:0.129g/kg,亮蓝实测值:0.0216g/kg。通过计算,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中,苋菜红含量应当为0.0171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175g/kg;亮蓝含量应当为0.00256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0281g/kg,上述情况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 带入原则相关规定。尔后,当事人将紫薯蓉供应商更换为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使用其采购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的蓉沙馅(紫薯蓉)生产软麻花(紫薯味)样品。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2024年7月4日生产的软麻花(紫薯味)样品进行检测。2024年7月10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B202401941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采购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蓉沙馅(紫薯蓉)进行检测。2024年7月18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B2024011033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核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食品未使用着色剂苋菜红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2024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其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请求将罚款额度减轻至货值金额的3倍,具体理由为:没有违法故意、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成立,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降低罚款额度已经能够起到惩戒、教育作用。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本局认为可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4.1.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之“备注1”关于”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的裁量基准规定,将罚款数额减轻至货值金额的3倍。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的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当天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3880元。 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社会危
-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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