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鸿丽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丽芬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E257BK4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棕元村委会大平坦(安置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83号
2026年2月3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隆阳区局烟移〔2025〕第4075号),将隆阳区鸿丽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案件线索交我局查办。经我局板桥所核查,该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销售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货值金额20%的幅度处罚款人民币3995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货值金额20%的幅度处罚款人民币3995元。
3995.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