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2399094431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巴彦图嘎苏木巴彦图嘎嘎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3
(2022)内25民终3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市浩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0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市浩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5
(2021)内2522民初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浩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4
2021-10-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浩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5
2021-06-16
(2021)内2522民初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浩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6
2019-02-25
(2018)内2522民初290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徐**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7
2019-02-2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徐**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8
2019-02-22
(2018)内2522民初290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徐**
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应急罚〔2026〕28号
1.西采区排土场卸车处无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条、第5.5.2.3条规定;2.主井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日常检查记录中缺少断丝、磨损情况等项目内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7.4条规定;3.井下在用的下列7种型号规格的阻燃电缆未做阻燃性检验:天津金正泰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RC-RVV3×6+1、ZR-YZ 3×16+1、RVV 3×25+1;沈阳鑫昌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RC-RVV 2×2.5;振华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MY 3×16+1×6、MY 3×25+1×10、WD-MY 3×6+1×6,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项目目录》(AQ/T2075-2019)表2第18项规定;4.1280m中段风门往里三岔口处的电机车滑触线与风水管路交叉处未采用绝缘物隔开,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4条规定。
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罚款 ,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罚款,第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罚款,第四项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罚款,合并处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73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6-07-31
2
(阿)应急罚﹝2026﹞非煤06号
经调查,你(单位)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五处】蒙非煤安全监察五处移〔2026〕17号移交问题,发现该公司:1.1320m中段石门及运输巷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支护方式为喷砼,厚度为100mm,现场为10mm;1240m中段12线(2025年11月形成)、1280m中段石门巷(2026年4月形成)围岩不稳固段只进行了错网支护,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喷砼方式支护;2.2026年6月份更新的开拓纵投影图中1320m中段3-1线2号采场充填情况与现状不符(将通风上山绘制为充填体);2026年6月份更新的1240m中段平面图中未标注该中段东侧、西侧充电硐室位置;2026年6月份更新的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及风筒等通风设施位置:2026年6月份更新的安全监控布置图未绘制1320m中段充电硐室及氢气传感器具体位置;3.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功能;4.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李云超定位卡在2026年3月15日7时45分至3月16日15时26分发生超时报警,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的人员未掌握该报警信息,未记录超时报警原因、未及时处置报警事件;5.2026年5月6日9时18分11秒至16时05分51秒,1280m中段东主运靠近东风井三叉口(3号)、1280m中段28线(4号)、1280m中段东风井(1号)、1280m中段36线(2号)基站故障持续6小时47分钟40秒,但期间未采用人工监测,也未记录具体情况;6.2026年7月7日现场测试时,中央水泵房防水门关闭后有水情况,无法有效保护泵房内排水设施;7.使用非阻燃电缆向正在使用的中央水泵房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电视供电;8.1240m中段5-7线装卸矿点附近未安设直通电话;9.浙江华越项目部安全员胡建工作时与人员识别卡分离。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显示:2026年6月28日浙江华越项目部安全员胡建2:04被1280m中段副井井口分站读取,6月28日7:56被副井井口分站读取,但视频监控系统该时段无此人图像;10.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时,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高尔奇项目部经理、机电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件(分别于2026年4月2日、5月9日到期);11.经核对1240m中段5线至7线《井下作业安全确认本》及人员定位系统,2026年6月27日晚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陈华无该区域轨迹6月28日夜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胡建无该区域轨迹、7月1日白班公司当班安全员曹雨无入井记录、7月5日晚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杨满全无该区域轨迹,履职造假;12.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高尔奇项目部未建立健全3名专职技术人员(修丕达:地质技术员;徐春林:通风技术员;陈超超:测量技术员)培训档案。
经调查,你(单位)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五处】蒙非煤安全监察五处移〔2026〕17号移交问题,发现该公司:1.1320m中段石门及运输巷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支护方式为喷砼,厚度为100mm,现场为10mm;1240m中段12线(2025年11月形成)、1280m中段石门巷(2026年4月形成)围岩不稳固段只进行了错网支护,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喷砼方式支护;2.2026年6月份更新的开拓纵投影图中1320m中段3-1线2号采场充填情况与现状不符(将通风上山绘制为充填体);2026年6月份更新的1240m中段平面图中未标注该中段东侧、西侧充电硐室位置;2026年6月份更新的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及风筒等通风设施位置:2026年6月份更新的安全监控布置图未绘制1320m中段充电硐室及氢气传感器具体位置;3.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功能;4.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李云超定位卡在2026年3月15日7时45分至3月16日15时26分发生超时报警,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的人员未掌握该报警信息,未记录超时报警原因、未及时处置报警事件;5.2026年5月6日9时18分11秒至16时05分51秒,1280m中段东主运靠近东风井三叉口(3号)、1280m中段28线(4号)、1280m中段东风井(1号)、1280m中段36线(2号)基站故障持续6小时47分钟40秒,但期间未采用人工监测,也未记录具体情况;6.2026年7月7日现场测试时,中央水泵房防水门关闭后有水情况,无法有效保护泵房内排水设施;7.使用非阻燃电缆向正在使用的中央水泵房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电视供电;8.1240m中段5-7线装卸矿点附近未安设直通电话;9.浙江华越项目部安全员胡建工作时与人员识别卡分离。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显示:2026年6月28日浙江华越项目部安全员胡建2:04被1280m中段副井井口分站读取,6月28日7:56被副井井口分站读取,但视频监控系统该时段无此人图像;10.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时,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高尔奇项目部经理、机电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件(分别于2026年4月2日、5月9日到期);11.经核对1240m中段5线至7线《井下作业安全确认本》及人员定位系统,2026年6月27日晚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陈华无该区域轨迹6月28日夜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胡建无该区域轨迹、7月1日白班公司当班安全员曹雨无入井记录、7月5日晚班项目部当班安全员杨满全无该区域轨迹,履职造假;12.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高尔奇项目部未建立健全3名专职技术人员(修丕达:地质技术员;徐春林:通风技术员;陈超超:测量技术员)培训档案。
517000.00元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2026-07-30
3
(阿)应急罚﹝2026﹞非煤05号
9中段风门封闭不完好,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净距小于100mm等违法违规案。
2026年5月28日至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高尔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4中9-7线4号矿体切割上山迎头使用风管通风,未设置风机;2.9中粉矿回收巷两道风门不完好;3.9中往箕斗井方向联络巷动力线缆和控制线缆缠绕一起吊挂,未分开吊挂。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阿)应急现记〔2026〕非煤20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阿)应急责改〔2026〕非煤20号;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20000.00元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