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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车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2320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2号楼18楼1号、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3
(2023)粤0103民初3012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中渝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7
(2023)黔0302民初99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9
(2023)黔0304民初43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播投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7-12
(2023)黔0115民初18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恒瑞弘物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4
(2023)黔2601民初4111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凯里市幸福华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润科炜川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6
2023-05-11
(2022)黔0115民初158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鑫途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7
2023-05-10
(2022)黔0115民初153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俊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3-03-23
(2021)粤0103民初16170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2
(2021)粤0103民初16170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3-01-11
(2021)粤0103民初16250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8
2026-05-21
(2025)黔0115执5931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遵义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0
2024-09-12
(2024)黔0102执恢462号
其他案由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廖**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6-20
2024-12-31
(2024)黔0115执858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阳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6-14
2022-04-13
(2022)黔0115执8362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6-13
2024-11-19
(2024)黔0115执295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10-30
2024-05-22
(2024)黔0115执26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分公司与贵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4-02-27
2023-09-12
(2023)黔0382执14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仁怀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4-14
2022-03-28
(2022)黔0115民初123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省铜仁市和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06
2022-03-30
(2022)黔0123执47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鼎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1-05
2021-11-30
(2021)黔0102民初24921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遵义景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2026年2月24日15时许,当事人维保作业人员潘文某未配戴安全帽单独对温德姆酒店编号110853(出厂编号E/3005544.007)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及提示牌,导致姚女士进入未关门电梯,潘文某打开检修开关进行检修致其感觉下坠并投诉。维保记录中“王胜某”签名系其代签;王圣某未到现场维保,其物业电梯安全员李赶某未到现场进行监督,违规签字确认,已另案查处。潘文某当日维保的温德姆酒店5台乘客电梯均存在违法情形,按375元/台/月、每月维保2次计算,每台每次187.5元,本次违法所得共计937.5元。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37.5元;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2
云市监处罚﹝2026﹞93号
根据大上海商贸城物业方提供的两份第4次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显示:WBS/电梯编号:E/30033931.019、E/30033931.020,日期:2025.12.17,姓名:肖冬祥、胡远岚;维护保养项目为“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处打“√”表示确认正常。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大上海商贸城物业方的监控,根据2025年12月17日下午15:45-16:20的监控视频显示:维护保养全过程未见维护保养人员测试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维护保养全过程仅有一名维护保养人员,且根据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维护保养人员肖冬祥称:另一个维护保养人员胡远岚当天因为有事请假,所以只有其一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该公司未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测试,就在维护保养项目为“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处打“√”表示确认正常。由于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只体现了上述电梯每年和每月的维保费用,没有将单次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服务金额体现出来,当事人未执行的维保项目仅为其中一部分,无法单独剥离出维保费用,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3
汇川市监处[2025]5号
经查,当事人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贵州航天医院共维护保养电梯17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贵州航天医院,维护保养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项目合同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当事人与贵州航天医院协商签订新的维保合同前,继续由当事人对上述17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12526元/台/年。保养方式为1.乙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第六条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节假日除外)内,为甲方提供每年25次的维保服务,具体内容见《维护保养记录薄》。乙方将提供必要的润滑油和清洁材料;每次保养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服务记录。甲方应立即检查,确认后签字。 当事人2025年1月3日在对贵州航天医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抽查手术梯1#、4#(注册代码:31105203012016010008、31705203012016030002)维保记录本,维保开始、结束时间未填写;2.手术梯1#、4#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1月3日,维保人员签字为马荣荣,调取手术梯1#监控显示,当天维保人员为吴小模,吴小模于2025年1月3日15时14分进入轿厢,15时32分电梯恢复正常运行,期间未见维保人员对轿厢内部开展维护保养及检查,但电梯维保本上“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等项目均已打钩,显示已维保。 当事人与使用单位(贵州航天医院)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12526元/台/年(出厂编号:WT56046、WT56047),合同中约定提供每年25次的维保服务,单次维护保养费用核算为501.00元,因此本次维护保养中获利费用为501.00元。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吴小模、马荣荣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