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建芳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6772632294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6
2021-12-16
(2021)黑0606执恢327号
侵权责任纠纷,行政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与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11
2021-04-08
(2021)黑0606执134号
行政案件执行
大庆市大同区应急管理局与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27
2020-09-30
(2020)黑0606执158号
行政案件执行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与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6-09
2020-01-07
(2020)黑0603民初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与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01
2019-03-21
(2019)黑0606行审10号
行政处罚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环罚〔2018〕08号
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环罚〔2018〕08号发布时间:2018年06月30日浏览次数:173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大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772632294K地址: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毕建芳2018年06月11日,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暗管,偷排造纸废水。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相等证据为凭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0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大同支行户名: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帐号:236000608018010059361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大同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06月23日
罚款:处罚金额:10.0000万元
100000.00元
-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