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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雷婷美妆小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飞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K3GL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小海镇政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威宁县小海镇政府路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经查,2024年9月2日,当事人从抖音店铺“欧町颜美甲用品渠道店”以168元/套的价格购买了一套“MOSI初语甲油胶”(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5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4936;生产日期:2023年9月13日,保质期:两年;规格:30瓶/套,净含量为12ml/瓶)置于其经营场所内有偿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且未对其提供的美甲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截至我局检查当日,上述一套(30瓶/套)“MOSI初语甲油胶”化妆品已经超过其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但仍然与其他处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合摆放在经营场所商品陈列柜上,且上述化妆品本身没有标注“停售”“停用”“过期”等提醒警示标语标识。 上述“MOSI初语甲油胶”属于普通化妆品,其用途为美化、修饰指甲,因当事人分单次或多次不定量使用甲油胶为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故无法建立上述“MOSI初语甲油胶”具体销售台账。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信息表以及其他在有效期内同款甲油胶购买记录,但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买记录、使用记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在案证据,我局无法查清该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实际使用数量,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68元/30瓶(一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
针对当事人提供美甲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针对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MOSI初语甲油胶”30瓶;2.罚款3000元。 综上,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MOSI初语甲油胶”30瓶; 3.罚款4000元。
7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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