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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天龙饭店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将梅注册资本:1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2MA7DFCBC4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黑马塘村分水岭李山杰出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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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取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火腿木瓜鸡”熟肉食品,在电商交易平台快手小店将该产品销售至辽宁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但包装盒外面未标注生产日期;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只在电商交易平台快手小店“无量山天龙饭店”的线上销售链接标注1250克,实际包装盒未标注火腿木瓜鸡净含量具体重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项和4.1.5.5项的规定。一是构成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生产熟肉食品,在电商交易平台快手小店将该产品跨省销售的经营行为。二是构成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生产日期,但实际未标明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实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完善生产加工的“火腿木瓜鸡”食品的标签标识,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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