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樽选甜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耿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CBBXT89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区神墩一路77号商业一期地块栋3层商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3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裱花蛋糕制售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即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870.99元;2.处以罚款51935.34元;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23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870.99元;
3.罚款74935.3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806.33元。
74935.34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