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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创循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晓艳注册资本:54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KXQGH7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村西3号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6〕381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抽检不合格大红袍花椒为受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3C5X6Y,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1401050146135,经营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温庄村武洛街王名道5号)委托生产,当事人与其之间签订了农产品承揽合同。当事人生产使用的大红袍花椒原料为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对该批次原料开展了原料入库验收,能提供原料进货台账、原料验证验收记录和原料验收检验报告。2026年1月2日,当事人将该批次大红袍花椒原料抽取部分包装成样品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6年2月6日安徽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开始生产作业,共生产大红袍花椒成品5箱(1×40罐),共计202罐,其中2罐作为留样室样品。 截至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未将上述抽检不合格大红袍花椒成品交付于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6月21日,当事人将上述问题批次大红袍花椒成品及剩余原料共计46.78kg退回至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原辅料退货记录表、企业不合格花椒处理记录及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退货凭证。上述事实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红袍花椒)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的规定,本案涉案大红袍花椒原料由委托方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原料分装加工成品202罐,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尚未交付委托方;另有同批次剩余大红袍花椒原料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尚未加工使用。该批次原料经加工产出的成品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该剩余原料属于同一涉案批次不合格原料,应当计入本案货值金额。成品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中记录的单价计算货值;剩余原料按照委托方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款计算货值。本案货值金额为成品货值(202罐×6.6元/罐=1333.2元)与剩余原料货值(35.6kg×75元/kg=2670元)之和,共计4003.2元。因涉案成品尚未交付,当事人未收取货款,故违法所得为0元。 经委托方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溯源排查,产品出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原因,为其在委托生产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生产过程质量管控义务。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管控问题产品及剩余原料,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相关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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