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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强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44269694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9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5
(2026)湘0181民初1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道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6)赣0121民初3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6-05-09
(2026)赣0121民初22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南昌县人民法院
4
2025-12-17
(2025)湘0181民初147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道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5-12-08
(2025)赣0121民初116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方**
南昌县人民法院
6
2025-10-24
(2025)赣0121民初10490号
劳动争议
魏**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7
2025-09-22
(2025)冀0923民初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盛鹏塑业有限公司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光县人民法院
8
2025-09-12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沂御江商贸有限公司,李**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5-07-30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4
(2025)冀0923民初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盛鹏塑业有限公司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05
(2024)赣0121民初4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昱程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潘惠婷
裁判文书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07-05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昱程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潘惠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4-09-13
(2024)赣0102民初3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9-17
2024-04-07
(2024)赣0121民初1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某某食品商行、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13
2024-07-15
(2024)赣01民终29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0-26
2024-09-03
(2024)赣0121民初4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6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11
2021-09-29
(2021)渝0103民初217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况**与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大坪四瑞副食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24
2020-12-14
(2020)浙0327执2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盼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6-04
2020-03-23
(2020)赣0102执211号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1-08
2019-11-01
(2019)浙0327民初7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盼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06
2019-11-01
(2019)赣0102行审96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赣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8924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817号
关于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的情况:2026年6月17日,我局对法人毛强以及品控负责人韩丰进行询问调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情况如下:2026年4月下旬起,当事人共生产了食品营养标签标注错误的鸡胗500包,售价为4元/包,成本价为2.54元/包,利润为1.46元/包,截止案发,共销售了500包,无召回产品。 根据当事人自查,上述产品出现相关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对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不够熟悉,在印制标签的时候未审查清楚,对标签的审查力度不够。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了标签审核制度。 关于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经询问了解,因企业人员疏忽,当事人未将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表及时归档造成丢失。 综上,货值金额总计2000元,违法所得7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关当事人该款涉事产品的投诉举报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涉事产品图片,证明相关涉案产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范围。 4、当事人法人毛强以及品控负责人韩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5、2026年5月2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核查案源事实的情况。 6、立案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1份、询问调查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责令当事人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来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标签整改后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并已整改到位。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成本核算表以及相关单据一份,证明了产品的成本及成本组成。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10、2026年6月17日法人毛强以及品控负责人韩丰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涉事产品无食品安全隐患。 12、2026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缺少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的违法事实。 13、2026年7月1日品控负责人韩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4、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申请。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3. 处以罚款人民币9500元,合计10230元上缴国库。
95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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