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明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770738722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桐乡市乌镇镇五星村南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14
(2020)浙0483民初547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
桐乡市乌镇鸿泰土特产店,桐乡市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0-10-28
(2020)浙0483民初547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
桐乡市乌镇鸿泰土特产店,桐乡市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6
2021-01-14
(2020)浙0483民初547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桐乡市乌镇鸿泰土特产店、桐乡市古镇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128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8日生产的500ml/盒,22%vol的陶复昌桂花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任何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桂花的进货票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500ml/盒,22%vol的陶复昌桂花酒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桂花的进货票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500ml/盒,22%vol的陶复昌桂花酒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