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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进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PCM4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6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7
人事争议
李**
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19-10-17
浙丽莲都劳人仲案(2019)133号
李**
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6〕279号
经查明,当事人后勤主任邹洪贵通过电话向莆田市荔城区年庆百货商行制定两版共计10000张印有“丽水莲城医院,健康热线2637999,医院地址:莲都区中东路611号”等信息的医疗广告宣传卡片,制作单价为0.085元/张,总费用为850元。为推广医院的知名度,吸引患者前来就诊,当事人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情况下,当事人雇佣临时工在青田、云和等区域内,将上述卡片夹放在停靠于路边车辆的后视镜或雨刮器位置进行发放。截至调查时,实际发放卡片约2000余张,剩余卡片已被当作垃圾丢弃。另查明,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被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车主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停放于路边的车辆随机发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违法发布广告已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制作宣传卡片费用证明等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发放宣传卡片时间较短、发出卡片数量较少等因素,建议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对当事人未经车主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停放于路边的车辆发送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缙市监处罚〔2026〕152号
2026年5月5日,被处罚人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在缙云县五云街道南塘路路段违法发放宣传卡片。
当事人未经车主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停放于路边的车辆随机发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50元。以上罚款共计2105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