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竟陵会德美食轩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会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A60DM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西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2月0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15125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在天门市西寺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用来加工食品的白芷(购进日期:2026-06-04)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96416114016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该批白芷为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购进,共购进了5斤,购进价格12元/斤,购进金额共计60元。该白芷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已使用完毕。因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索取供应商的资质信息以及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只索取了一份进货单据,且进货单据未注明供应商名称、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也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台账,因此,无法确定涉案产品的来源,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