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士杰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士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418L8M7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镇小郭庄村张庄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80号
根据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411322002026060914311910),2026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位于方城县古庄店镇小郭庄村张庄28号的方城县士杰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1.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超过保质期的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投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该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5/07/30、保质期:150天),当事人现场查看投诉人所提供的其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和支付账单的照片后,对投诉人在其超市购买的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事予以认可。2.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有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数量9袋。外包装标示生产商:长沙县青山铺镇双双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3012105674、生产日期(见喷码或封口处):2026年01月09日、保质期:常温下5个月、散装称重。检查时上述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柳兴?白砂糖散装食品,数量半袋。外包装标示生产商:广西糖业集团红河制糖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45130200348、生产日期:2025年12月5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柳兴?白砂糖食品当事人称是顾客按需装袋后称重销售。
检查时,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和柳兴?白砂糖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针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在告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强制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依法下达了方市监强制[2026]2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编号2026-29),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当事人经营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和柳兴?白砂糖等散装食品,当事人未提供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登记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下达方市监责改[2026]8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称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和柳兴?白砂糖食品都是方城供货商送的货,但是具体供货商名称没记住。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是2025年9月份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包(20袋/包),购进价格为7元/包(20袋/包),计0.35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是2026年3月份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包(20袋/包),购进价格为7元/包(20袋/包),计0.35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柳兴?白砂糖食品是2026年2月份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袋,购进价格为300元/袋,销售价格为6.6元/kg。当事人购进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和柳兴?白砂糖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上述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货值金额0.5元,上述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查扣了9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货值金额4.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兴多兴?臭干子味调味面制品食品和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元,违法所得为0.15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1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示长沙县青山铺镇双双食品厂生产的小辣帅帅TM素一腿调味面制品食品9袋(散装称重);
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元,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500元,罚款共计550元;
4.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警告。
55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