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3MA5MGYJW9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4
(2020)桂1103民初16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2
2020-11-13
(2020)桂1103民初16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3
2020-07-27
(2020)桂01民终5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7-14
(2020)桂01民终5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7-14
(2020)桂01民终5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
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8
2020-12-14
(2019)桂0107民初615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27
2020-12-23
(2020)桂1103民初16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佳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03
2019-12-19
(2019)桂0107民初61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南宁市迪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实,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基本信息及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食品名称:丁爽冬瓜茶,制造商: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地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羊角山,生产日期:2024/05/30,产品标准:GB/T31326,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5110300718,净含量:250mL。生产了1400件(24盒/件),已销售完毕,生产成本是8.2元/件,销售价格是8.5元/件。
上述“丁爽冬瓜茶”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为10mg(每100mL),营养素参考值(NRV)%为3%,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按表A.3的计算公式NRV%=(X\NRV)x100%计算所得。钠的营养参考含量(NRV)为2000mg,钠10mg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10mg\2000mg)x100%=0.5%。按A.2使用目的和方式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使用营养声称和零数值的标示时,用作标准参考值。使用方式为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如:1%、5%、16%等,因此上述“丁爽冬瓜茶”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为10mg(每100mL),NRV%应标注为1%。
当事人生产销售了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1900元,合计成本价为11480元,获得利润42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成品出库销售记录、销售单、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整改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人邮寄到我局的投诉举报信一封,证明我局接到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件来源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恒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4.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依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4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海力饮料厂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丁爽冬瓜茶”生产投料记录4份、成品出库销售记录1份、销售单2份、出厂检验合格报告1份、微信召回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6.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陈恒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1份,证明“钠”营养素参考值的计算方法的事实;
9.《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贺平市监处罚〔2024〕14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交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查证属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2项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整(¥1042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