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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迎心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02MAD4NGGQ8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益恒园小区6号楼西侧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北市监处罚〔2026〕6号
2025年10月24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庄分局接到市局电话提供的转办线索,投诉人李丛晗投诉绥化市迎心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将其出售的天津小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通畅LZ026即食型乳酸菌粉(盒背面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给婴幼儿服用。接到电话后,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庄分局执法人员徐明山、刘丽红立即到该店现场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解以达成和解。2025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并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5年12月16日,投诉人李丛晗通过电话联系我局执法人员,称将之前的投诉事项改为举报。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益生通畅LZ026即食型乳酸菌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绥北市监责改[2025]051号),要求提供该产品票据,并将涉案产品所剩一盒扣压回我局。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对该店索证索票进行复查,店内未能提供相应台帐,执法人员调取该店前台电脑数据,该产品共销售87盒,该店只提供了最近一次共计5盒的进货票据,其他82盒未提供进货相关票据。经调查,该店销售的此产品包装盒背面显著位置注明,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月嫂在推荐给消费者时未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建议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规定给与行政处罚建议三倍处罚,罚款1320元,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办案机关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罚款人民币5000元;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罚款人民币1320元,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3、罚款共计6320元,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4、合计:人民币6760元整。
6320.00元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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