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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传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MA9F2HLM8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东侧、空港四路北侧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44号
经查,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与李明方签订了《二维码使用权购买及推广维护合作协议》,当事人购买了李明方的二维码使用权,用款300元,并委托李明方运营维护该二维码,维护推广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7月15日、2025年10月14日和2025年11月20日与郑州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印刷品承印合同书》,共印制70200个印有上述二维码的标签,其中200个标签是赠送的,用款1400元。以上,当事人通过二维码视频宣传涉案产品的广告费用为2700元。 当事人通过李明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视频,宣传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系“产品零添加、无刺激、零过敏”、“原产地:印度、健康不伤发”,上述内容无相关资料证据证明,系当事人编造的虚假内容。当事人通过上述二维码视频,宣传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产品具有以下功效“消肿、止痛、化脓、杀菌、染发、护发、治疗灰指甲、增强发质、保护头发、防止脱发、减少头皮屑、促进毛发营养、色泽自然、修复干枯分叉断裂、自然柔顺有光泽、有弹性、提升柔顺度、垂感度、光泽度,是天然养发染发剂”,上述关于涉案产品功效的宣传无依据,系虚假宣传。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停用了涉案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 经调查,2024年11月,经当事人工作人员赵三昌设计、杨静蕾审核,当事人制作了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的《使用说明书》宣传样稿,尔后,当事人印制了7000份《使用说明书》宣传彩页,并于2024年12月10日随涉案产品一同发货给李明方。赵三昌设计时间为两天、杨静蕾审核时间为半天。赵三昌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月,设计费用是60元/稿,杨静蕾的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月,审核费用是20元/稿。当事人印制《使用说明书》的成本为946元,设计审核费用为556.19元,以上,上述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使用说明书》广告费用为1502.19元。 上述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使用说明书》上,印制有与产品包装上一样的二维码。同时,当事人在《使用说明书》上通过文字宣传“100%纯植物粉”,“累计约供线下养发馆93712+家”,“海娜粉就是养发粉,富含天然高蛋白及维生素”“纯天然草本精华和多种营养元素”,“无毒无刺激、不过敏”,上述内容无相关资料证据证明,系当事人编造的虚假内容;当事人在《使用说明书》上通过文字宣传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具有如下功效:“养发”、“能滋润发根,营养发丝,特有活血、消炎的药效。”、“护发”、“可修复干枯、分叉、断裂的头发、长期使用可赋予您一头动人飘逸、自然、光泽的秀发。”、“染发”、“使秀发具有海娜植物色。着色牢固、色泽自然,能治疗和预防头部真菌感染、去屑、止痒。”,上述关于涉案产品功效的宣传无依据,系虚假宣传。 经查证,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生产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20000袋,并于2024年12月10日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李明方,得款160000元;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生产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20000袋,并于2025年7月25日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李明方,得款160000元;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生产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20000袋,并于2025年10月27日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李明方,得款160000元;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生产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10000袋,并于2025年12月3日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李明方,得款80000元。综上,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草本乌发养发保健粉货值金额为560000元。当事人通过二维码视频和《使用说明书》对涉案产品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共计4202.19元。 另查明,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将住所由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莲花东路113号101室变更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新港大道东侧、空港四路北侧12号。 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过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案件讨论记录,海娜植物养发护发01.mp4、文字记录、日志文件、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51231045937),海娜植物养发护发02.mp4、文字记录、日志文、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51231046345),《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二维码使用权购买及推广维护合作协议》复印件,广州浩炫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拼多多店铺的主体信息打印件,李明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附件,郑州彩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情况说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170.51元。
20170.51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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