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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玫克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景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KPU6K9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慧聪家电城1幢170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9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余姚玫克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林某(已无法取得联系)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向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以网上全流程网报申报模式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经查实,当事人登记的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有色金属材料城18幢502室”实际不存在,当事人实际也没有租赁过位于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18幢502室,产权所有人袁某某,住所面积100平方米的场所。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从2021年9月27日核准登记之日起持续至本局查处时仍未消除,应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其追究时效自纠正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应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以前未曾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案发后及时改正,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实施当时的公司法并未对相关人员有法律责任约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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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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