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社长朝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1MA11CER3X1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胡家甸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苏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明,编号为No:2026SSC03349《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小伙萝卜,外包装明确标明“为发酵食品”,经抽检,上述食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494,标准指标是不得使用,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食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酱菜类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GB2760-2024表A1规定,酱菜类产品允许添加最大使用量为1.0g/kg,本案实测值为0.494g/kg,小于1g/kg。按照营业执照和该公司的生产流程可以明确判定,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小伙萝卜”为酱菜类食品,因此判定该公司生产的酱菜类食品“小伙萝卜”允许使用甜蜜素小于1g/kg。但是,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小伙萝卜”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为发酵食品,误导消费者以为本产品为发酵食品,已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生产的案涉食品“小伙萝卜”不合格原因为公司厂长误解所致,认为该产品在保存过程中有账袋现象,是发酵所致,就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发酵食品。
该公司案涉食品共生产500袋,每袋销售价格为4元,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原料成本每袋3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