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柯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柯利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DW0PE3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烈山大道269-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96号
据经营者汪柯利陈述,当事人2026年4月2日抽检当日,在其经营门店内制作并对外销售鲜肉灌汤包、麻辣牛肉包两款肉包。其中“麻辣牛肉包”制作了两笼(共计50个)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含抽检样品),销售价格为1.5元/个,销售金额为75元(含抽检样品费24元)。
因前一日未能采购到牛肉原料,其父亲遂以猪肉替代牛肉调配麻辣牛肉包馅料,致使该批次“麻辣牛肉包”经抽检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当事人制作两款肉包所用的猪肉,系2026年4 月1日在五眼桥市场个体摊贩处现金采购,采购数量20斤,采购金额160元,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并留存上述猪肉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能提供当日食品生产销售台账、经营收款凭证等资料,现有证据仅可查实抽检人员支付的样品费用24元(相关付款凭证详见支付截图),故认定案涉批次自制麻辣牛肉包可查实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食品召回公告,该食品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至今无消费者退回,也未接到关于上述鲜肉灌汤包和麻辣牛肉包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的肉类未索取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以上两项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的肉类未索取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