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芳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348497716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56号盛天国际6号楼17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2023)桂0105民初60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马**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4
(2023)桂0105民初60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傅**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4
(2023)桂0105民初60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3)桂0105民初61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庞**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4
(2023)桂0105民初60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韦*,黄**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6
2019-05-17
(2019)桂01民终29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邓**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5-17
(2019)桂01民终29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梁**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5-17
(2019)桂01民终29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玉**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21
2019-12-22
(2019)桂民申39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玉**、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1
2018-09-13
(2018)桂0105民初51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8-09-13
(2018)桂0105民初51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3.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8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30
2018-09-01
(2018)桂0105民初51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道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5号
2026年6月24日,我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1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道消限字〔2026〕第0091号), 前往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55号由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福满瑞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复查工作。经现场核查,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人 24 小时值班,且上述火灾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根据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 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二人”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51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经消限字〔2026〕第009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0707号)、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南宁骏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大队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