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博益昌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云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CH1C6M0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利民花园西区1号楼II段商业网点5、网点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应急罚﹝2026﹞6号
S1#商业楼高支模属超危大工程,未提供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验收资料。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及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