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润丰滴灌管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英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80T2Y6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乌兰花镇西新力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8
(2023)吉08民终1226号
劳动争议
通榆县润丰滴灌管厂
何*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10-25
(2023)吉08民终1226号
劳动争议
通榆县润丰滴灌管厂、何*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4〕53号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30日(一周内),由自家(润丰滴灌管厂)生产30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型号:MGD16×0.16×200-3.4-1.0)生产成本115.00元/卷。当事人于已2024年5月20日前将该批次产品以120.00元/卷的价格售出120卷,剩余180卷(已扣押)。(购买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消费者已无法找到)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货值14400.00元,获利600.00元。
2024年4月1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通榆县润丰滴灌管厂生产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现场抽样检验(规格型号:MGD16×0.16×200-3.4-1.0),抽样数量100米,备样数量100米,抽样基数300卷。2024年4月29日,经过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0个项目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 NO:2024-JCW106-0170),其中8项合格,2项不合格,确定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不合格,(内径、炭黑含量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要求,依据《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一部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结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4年5月21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CW106-0170)。当天,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现场确认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随即执法人员对通榆县润丰滴灌管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内发现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80卷,执法人员立即将该批次滴灌带实施强制措施(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30日(一周内),由自家(润丰滴灌管厂)生产30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规格型号:MGD16×0.16×200-3.4-1.0)生产成本115.00元/卷。当事人于已2024年5月20日前将该批次产品以120.00元/卷的价格售出120卷,剩余180卷(已扣押)。(购买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消费者已无法找到)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货值14400.00元,获利6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滴灌带180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3.处货值一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44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上缴国库。
144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