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艾福堂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MA9FW8QP3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斐庄村曹汉庄6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473号
(一)涉案产品进销货经营事实
进货情况:2026 年 4 月 1 日,当事人自供货方苏州雷允上健康养生有限公司购进雷允上艾草青花椒除螨包共计 200 盒,采购单价 12 元 / 盒,采购总金额 2400 元,可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订单合同、苏州雷允上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出库单、转账付款凭证。
销售情况:该批次 200 盒除螨包全部通过拼多多 “雷允上防护用品专卖店” 线上对外销售,线上售价 16.9 元 / 盒,批次整体销售额 3380 元,现已全部售罄,无库存留存,当事人可完整提供全部销售单据。
(二)虚假宣传核心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涉案除螨包商品详情页标注宣传用语:除螨率 99.9%。经执法人员核查并由负责人刘帅确认,关键违法情节如下: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第三方检测报告、功效验证报告、权威机构认证、厂家备案数据等能够佐证产品除螨率达到 99.9% 的证明材料,该宣传数据无任何实验、检测事实支撑;该不实宣传内容由公司电商运营员工马宏伟擅自编辑、上传至商品页面,未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批、未履行宣传内容内部审核流程,系员工私自操作;企业内部宣传审核机制缺失,事前未能发现并制止该虚假宣传内容上架发布,属于公司运营管理、员工管控疏漏;当事人明确知晓在无客观证明材料支撑下标注功效数据,属于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认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三)案发后整改落实情况
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完成整改,并留存整改佐证材料,具体整改措施:立即下架涉案商品页面,彻底删除 “除螨率 99.9%” 等全部无依据功效数据宣传内容,提交整改后页面截图;全面自查拼多多全店铺所有在售商品宣传文案,清理所有缺乏检测报告支撑的功效、数值类宣传用语,防范同类违法问题重复发生;对涉事员工马宏伟开展内部批评教育与岗位追责,完善员工岗位职责、运营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商品宣传素材前置审核制度,所有页面宣传数据、功效描述必须核验并留存对应检测、佐证材料,经管理层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架;全程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各项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自愿接受行政处理。
(四)其他核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确认,企业销售产品均为普通日用艾草制品,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注册、备案手续;线上线下分开经营,网店独立运营管理,涉案虚假宣传仅发生于网络线上销售渠道。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南阳艾福堂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