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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田风英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603MADLQDC54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北侧、山城路东侧浔兴龙腾时代2号楼107(1层西数第5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382号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684号的鹤壁市山城区田风英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阴凉柜内有塑料袋包装无标签的玄参240g、六神曲200g、金钱草400g、土元300g、天花粉150g,拆零柜内有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7240326-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33192,规格:20mg*35粒/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吲哚美辛片,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303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631,规格:25m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9日;制霉素片,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12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1393,规格:50万单位/片*100片/瓶,有效期至:2026年1月;诊疗区诊疗床下存放大量药品,其中有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8141C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294,规格:10ml:90mg(5支/盒),生产日期:2023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01月;甲钴胺片,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1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40,规格:24片/盒,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其中制霉素片及吲哚美辛片均为拆封状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026年3月31日,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4月2日,鹤壁市山城区田风英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田风英到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称暂时购进票据还未找全,后续找齐再来提供,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因照顾家庭繁忙失误导致。4月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一份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4月24日,当事人提供一张从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天花粉0.5kg、金钱草0.5kg、玄参0.5kg、土鳖虫0.5kg的随货同行单;提供一张从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六神曲1kg的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对扣押的药品实物进行清点,上述票据与塑料袋包装无标签的玄参240g、六神曲200g、金钱草400g、土元300g、天花粉150g无法对应。提供一张微信五元付款记录,称为购买吲哚美辛片自用,无法提供吲哚美辛片的随货同行单。另提供了三张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对扣押的药品实物进行清点,确为实施扣押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氯化钠注射液、甲钴胺片、制霉素片的购进票据。 2026年4月29日,因该案情况复杂,经批准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对上述药品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 经查鹤壁市山城区田风英中医诊所(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玄参240g、六神曲200g、金钱草400g、土元300g、天花粉150g及吲哚美辛片,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相应批次购进票据及随货同行单、电子税票、供货商资质等资料,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制霉素片、氯化钠注射液、甲钴胺片及吲哚美辛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2026〕223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5月22日提出听证申请。5月29日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对全部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4039)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6月18日我局针对当事人提出听证按程序举行听证会。听证期间当事人补充提交九组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双方辩论,听证主持人综合听证实际情况,6月25日出具听证意见。6月30日,我局根据听证报告处理意见及建议,对当事人提供材料进行重新调查核实。7月1日,执法人员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鹤市监〔2026〕4305号)。7月2日,当事人提供电子税票一份,销售方信息为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编号2661200000621852736。7月7日,当事人提供药品使用记录处方5张。 核对当事人听证补充的新增证据材料及重新调查后续补充证据材料,关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一)涉案中药饮片方面,听证补充第2组材料中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供货商资质、发票,后续
1.没收产品批号为20230303的吲哚美辛片、产品批号为07240326-2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产品批号为2308141C1的氯化钠注射液、产品批号为240105的甲钴胺片、产品批号为240122的制霉素片;2.合并罚款共计贰万伍仟元(25000元)。
25000.0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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