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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仟家易麦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海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5MA6NWD3R9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与焕文路交叉口西南侧2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6﹞33号
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销售的谷物鲜蛋涉嫌虚假宣传“无抗生素”。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后,于2026年5月21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实关于谷物鲜蛋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内容。现场检查时,该超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投资人金海益委托超市经理胡尊华全程陪同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一楼鲜蛋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寻鸣山涧”品牌系列及其它鲜蛋产品,在货架最右侧右下角处发现2盒被举报同类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6年4月30日和2026年5月7日,产品为透明塑料盒装,每盒内装有10枚鸡蛋,包装上贴有标签,标签左上角标示有“寻鸣山涧”商标、左下方标注有“优良鸡种好鸡产好蛋”“谷物喂养满足蛋鸡的营养”“安心品质无抗生素”等字样,标签上还标注有品名、生产日期、食用方法、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储存方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该产品标价签标示价格为11.9元/盒。检查时,陪同检查人员现场提供2026年4月18日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检测项目中未包含抗生素项目,无法证明谷物鲜蛋中未含抗生素。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涉案的2盒谷物鲜蛋依法予以扣押(详见《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红石〔2026〕1号)及《财物清单》),并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当日作案源登记后,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调查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未能终结,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经负责人批准,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8月2日。同日,依法将《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026年7月1日依法对被委托人胡尊华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被举报及扣押产品是当事人从石屏县晓晓蛋鸡场购进,该蛋鸡场经营者胡晓晓为被委托人胡尊华妻子,因被委托人胡尊华知晓蛋鸡养殖全程喂养情况,认为在喂养过程中未使用过抗生素就可以在标签上进行标注,于是在2026年3月23日通过网商印刷了1000张印有包括“安心品质无抗生素”字样的“寻鸣山涧”品牌标签。当事人2026年3月30日购进第一批鸡蛋后,在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抗生素检测项目的检验报告等佐证材料的情况下,在规格为每盒10枚,净含量500克的“寻鸣山涧”谷物鲜蛋外包装盒上粘贴该标签并上架销售,截至案发,共购进26盒粘贴上述标签进行销售。其中:2026年3月30日购进10盒,2026年4月30日购进10盒,2026年5月15日购进6盒。购进价均为9元/盒,销售价为11.9元/盒,共售出24盒。案发后,因涉案产品零散销售,且产品无内在质量问题,因此未采取召回措施。除已使用的标签,其余涉案标签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09.40元,违法所得69.6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玖元陆角(¥69.60); 2.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寻鸣山涧”谷物鲜蛋2盒共计20枚(货值金额人民币贰拾叁元捌角,即¥23.8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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