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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21X3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3幢35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2025)浙0113民初23444号
合同纠纷
杭州点燃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5)浙0113民初20920号
劳动争议
林**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7
(2025)浙0113民初18548号
合同纠纷
杭州达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8
(2025)浙0113民初120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范**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8
(2025)浙0113民初12036号
行纪合同纠纷
殷**,汪**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4
(2025)浙0113民初120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4
(2025)浙0113民初12036号
行纪合同纠纷
殷**,汪**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4
(2025)浙0113民初120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范**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9
2025-08-27
(2025)浙0113民初2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汪*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0
(2024)浙0113民初70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弘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林**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3
2025-11-19
(2025)浙0113民初12036号之一
行纪合同纠纷
汪*;殷*;杭州某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11
2025-11-20
(2025)浙0113民初12035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杭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05
2018-07-17
(2018)浙0110民初11835号
合同纠纷
文**、李*等与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6〕534号
经查明,杭州欢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购买了中央空调机组的66台压力容器(储液器 22 台、蒸发器 22 台、离心式油分离器22 台),用于商场温度调节。根据杭州欢乐城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显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五常大道421号西溪欢乐城综合体内的特种设备均由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使用单位进行统一管理。2023年4月,杭州欢乐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检验,根据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合格,下次检验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6月17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杭州华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期内合格检验报告。该批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处于超期未检状态。2026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并附上述66台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合格检验、校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不扣押(查封)期间设立专项应急预案,且相关设备已通过检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