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衣品汇服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亮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62CX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摩尔城大润发购物广场一楼电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429号
经查,上述四种产品都是从浙江温州进购,送达检验报告时,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进购时尚女裤130条,进价40元/条,售价79元/条;2023年12月份进购篮球裤80条,进购价15元/条,售价29元/条;2023年10月份进2023年12月份购牛仔裤100条,进购价45元/条,售价69元/条;2023年10月份进购玩具车70个,进购价5元/个,售价12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给予查验,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20330元,违法所得90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6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80元。
4066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