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德化县觅生活贸易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梦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6MA32EH4F5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路15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德化县觅生活贸易商行在未取得“汝瓷” 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接收汝州客户提供的印有“中国汝瓷”字样的空包装箱4箱(样品箱),拟将自有陶瓷产品装入该包装箱,以12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80元。截至被查获时,上述产品尚未实际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明知“汝瓷”为河南汝州特色陶瓷品类,但不清楚“汝瓷”为受国家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无相关授权文件,其行为构成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事实。 另查明:德化县觅生活贸易商行仅租赁德化县大宋名窑陶瓷店场地,二者无经营关联;本案与汝州市茗瓷居实业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涉案物品未流入汝州市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第七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5从轻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销毁在扣印有“中国汝瓷”的包装箱4箱; 2.处以罚款人民币144元。
1.没收在扣印有“中国汝瓷”的包装箱4箱;2.处以罚款人民币144元。
144.00元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