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阿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HB3N2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浦内洪村E-8幢003-0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950号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阿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受某经营部委托当事人所经营某平台店铺设计并制作医疗广告。当事人明知其所制作广告系医疗广告但未对其委托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广告制作费用为1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未履行审查义务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150元,并处以罚款300元(即广告费用2倍),合计45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