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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3095392245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3号
现查明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8-03
2
定市税稽罚﹝2026﹞4号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你公司2022年以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滑石、龙骨、石膏、煅磁石、赫石、钾明矾矿物产品,并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金13,613.65元,未做进项税转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公司2024年以自己开具的农产收购发票购进动植物中药材及矿物中药材,未严格按核定扣除办法准确申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并计算核算期初、当期购进的农产品购进、销售数量及购进平均价格,导致已抵扣的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金计算不准确,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2022-2024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证据材料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2024年1-12月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其他、植物、动物类明细》、《2022年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2024年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2024年1-12月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及附列表复印件,2024年渭源仁泽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以上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你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少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2.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未进行实际整改。证据材料1: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据材料2:《渭源仁泽医药有限公司2022年-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渭源仁泽医药有限公司2022年-2024年成本、收入、费用有关账簿和凭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第二条“、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第四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及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3年4号)第一条“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中药饮片植物类,中药原药单耗数量1.21吨;中药饮片动物类,中药原药单耗数量1.07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2022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3,613.65元,并补缴2022年增值税13,613.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0.33元、教育费附加204.2元、地方教育附加136.13元。2024年应转出进项税合计287,874.48元,应补缴2024年增值税287,874.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96.86元、教育费附加4,318.11元、地方教育附加2,878.75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购进的矿物产品当做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进销售数量及平均购买单价与事实不符,虚增进项税抵扣额,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301,488.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37.19元合计309,026.3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即154,512.6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你公司账簿存在涉税记账凭证缺失、成本资料残缺不全的情况,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未进行实际整改,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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