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吐鲁番市高昌区珍柳饭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热孜万古丽·马依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02MA7A9JX34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红柳河园艺场一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市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21日从高昌区大河沿镇蒋氏水产店以192元的价格购买4只活鸡,当日由当事人丈夫私自宰杀。当事人在经营饭馆内宰杀自家饲养的羊1只,宰杀完毕后剁成4块存放于后厨冷藏柜,计划用来制作大盘鸡、辣子鸡、手抓肉、红烧肉对外供顾客食用。 该批涉案鸡肉、羊肉由当事人丈夫自行屠宰处理,无法提供肉类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截至2026年7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未经检疫的鸡肉、羊肉尚未对外销售。 因当事人自行饲养的羊无购进票据,为核算案件货值,执法人员走访三家本地卖肉店开展同类生鲜羊肉市价摸排,取市场中位价格作为羊肉货值的核算标准,最终合计算出涉案肉制品货值金额,即66.3元/公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为715.1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检疫4只鸡(11.90公斤)、4块已经剁开分割的羊肉(7.89公斤);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