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渊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宏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KC3J803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4302-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262号
现查明,当事人以微信为推广媒介,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社群获取客户,将客户引流至当事人的企业微信。当事人销售人员通过企业微信向客户发送“我们有3天的免费直播讲解课程,讲解内容包含岗位情况、报考条件,薪资待遇和笔试面试备考等内容”等欢迎话术,在完成客户基础信息对接后,统一邀请客户进入“文职备考选岗学习群”专属客户微信社群。当事人销售人员通过企业微信负责日常运营,向客户点对点发送“三天公开课全程直播学习”“1对1精准专业选岗”等信息,推送三期免费直播讲解课程链接,宣传推广北京渊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院长助学班”课程产品。每期课程宣讲结束后,当事人销售人员主动联系有课程购买需求的潜在客户,向客户点对点发送“军队文职是目前最好的编制了,开考时间短”“今年是文职政策变动最大,岗位最多的时候”等信息,推销“院长助学班”课程。客户确定报班后,当事人销售人员向客户收取1000元定金。客户填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后,当事人销售人员向客户收取5880元尾款,与客户签订《院长助学班课程服务合同》并办理开课。
当事人涉案的免费直播讲解课程共三期,三期课程文件名分别为“戚悦老师D1.mp4”“戚悦老师D2.mp4”“戚悦老师D3.mp4”,内容分别为“快速揭秘军队文职”“解读笔试真题,掌握0基础上岸必杀技”“面试高分通关思维”,时长分别为1小时44分钟、2小时29分钟和1小时58分钟。免费直播讲解课程“戚悦老师D1.mp4”在00:12:43宣称“军考学堂教研院长戚悦老师24年带班通过率达89%”,“戚悦老师D3.mp4”在01:35:23宣称“2025期85.36%通过率”,而当事人无法提供通过率数据的相关支撑材料,涉嫌对其课程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院长助学班课程服务合同》中“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5、甲方为乙方开通课程后如乙方48小时内因主观因素要求退款最多按照所缴纳学费的30%比例退款”和“第八条、退费流程及条款……8.1.12、乙方交费签署合同开始学习,后期患有残疾或传染病需退学的,根据学习进度比例扣款,根据情况最多按30%比例退款”的内容条款,涉嫌在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经查,自营业起至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通过上述模式累计向315位客户销售“院长助学班”课程产品,销售总金额为1985798元;其中有55位客户退课,退费总金额为342696元;减去退费后实际成交260人,实际销售总金额为1643102元。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