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区小芳连锁商场塘栖路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KDGDU1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栖路1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万方“辣腐乳”,陈克明“麦芯自发粉(自发小麦粉)”,李锦记“番茄沙司”,共计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经营食品过程中,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且未按要求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记录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未达到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完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辣腐乳”和“麦芯自发粉(自发小麦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处罚款3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3.处罚款3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320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记录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未达到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完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辣腐乳”和“麦芯自发粉(自发小麦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处罚款3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3.处罚款3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320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105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临平区小芳连锁商场塘栖路二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卫龙亲嘴烧(麦辣鸡汁风味)”、“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和“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合计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和”8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日的“卫龙亲嘴烧(麦辣鸡汁风味),7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7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2.没收违法所得1.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3.处罚款1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101.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和”8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日的“卫龙亲嘴烧(麦辣鸡汁风味),7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3日“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7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2.没收违法所得1.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3.处罚款1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101.6元,上缴国库。
11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3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奥利奥原味夹心饼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奥利奥原味夹心饼干”;2.处罚款1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奥利奥原味夹心饼干”;2.处罚款1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1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