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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七台河新玛特连锁勃利县金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晓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A26FB0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小五站镇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2026年5月26日购进的不合格食品“姜”是从勃利县红利食杂调料店购进的,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现查明当事人该批次“姜”共购进了4.64kg。购进价格为14元/kg,销售单价为16元/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4.24元。2026年7月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大商七台河新玛特连锁勃利县金河超市进行复查,当事人称“姜”为快速消费品,召回公告发布后无消费者退回。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商七台河新玛特连锁勃利县金河超市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经营者于晓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于晓利为该超市法人。 3.供货方勃利县红利食杂调料店《营业执照》1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 4.进货单据、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食品出处,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J2606081205)复印件1份,证明大商七台河新玛特连锁勃利县金河超市销售的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现场笔录2份,证明1份是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和现场核查情况;另1份是当事人提出复查申请及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商七台河新玛特连锁勃利县金河超市经营的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是从勃利县红利食杂调料店购进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建议决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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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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